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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岗位上工作,在行业专业领域达到领先水平、贡献突出,并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人左右,管理期三年。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评选。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着眼高端,服务发展;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五)向科研、生产、教学一线倾斜。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各类优秀人才和市属机关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均可申报。

第七条  拔尖人才人选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关心支持济南建设发展。

(一)市属事业单位、济南地区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员,以及市属机关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术领域学术造诣高、成果突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业内广泛认可。

(二)中央、省驻济事业单位中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有良好合作关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积极贡献,且下一步有明确的合作目标;或通过兴办实业、成果转化等形式,直接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取得良好业绩,且下一步发展前景良好。

(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在公检法、党校、社科等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研究工作的除外)和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除外)、国有企业市管领导干部一般不列入推荐范围。

第八条  拔尖人才具体选拔范围和条件,以选拔部署通知为准。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公布申报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个人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部门推荐。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相关部门。

(四)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

(五)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步人选进行分组评审,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

(六)实地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了解政治表现、品行修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七)确定人选。建议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行文表彰。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  管理期内拔尖人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三年奋斗目标和具体措施,填写考绩档案表,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积极深入一线,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基层解决难题。

(七)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发挥作用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开展政治理论、国情、市情、业务等方面研修。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

(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先参评市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奖项等。

(四)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500元。

(五)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休假考察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六)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类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服务。

(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级相关人才工程人选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为拔尖人才的,不再参加新一批评选,终身享受荣誉称号;继续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发挥作用,且成果贡献突出的,可享受健康查体、休假考察、国情市情研修等相关待遇。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履行组织选拔、服务指导和考核检查等职能。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优先安排成果的开发应用,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注重听取拔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建立拔尖人才市情考察制度,定期组织拔尖人才深入企业、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考察调研、专题讲座、对口帮扶等活动;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提高政治意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称号和待遇,不再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

(一)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脱离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管理岗位,转任公务员的;

(五)调离济南并不再为济南作出贡献的;

(六)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度对管理期内拔尖人才进行考核,采取市委组织部直接考核和委托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发放年度津贴,不合格的停止发放或暂缓发放年度津贴。

第十八条  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人每月管理经费2000元,其中津贴费1500元。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奖励津贴、健康查体、休假考察、学习培训、走访慰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