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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浏览次数:0 日期:2017-08-07

 

标准:对服务对象来办理业务范围内事项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的理由。

要求:

一、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行政相对人因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事程序、受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所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经办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当以函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

四、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五、行政相对人根据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经办人要根据限时办结制度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