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 服务制度 - 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0531-87081715 | 0531-87081633

业务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 服务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浏览次数:0 日期:2017-08-07

 

标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来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各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由各单位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二、各单位应对本部门的办理事项制定出明确的承办人、岗位责任、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上级部门的审批时限。

三、各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

四、各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结或者答复。

五、各单位应做好办理事项的登记。其中,需多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并保证按时办结。

六、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七、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八、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叙述理由、说明原因,达成谅解后方可延期。

九、因各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